臧文仲说僖公请免卫成公

先秦

温之会,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,使医鸩之,不死,医亦不珠。

臧文仲言于僖公曰:“夫卫君殆无罪矣。刑五而已,无有隐者,隐乃讳也。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钺,中刑用刀锯,其次用钻笮,薄刑用鞭扑,以威民也。故大者陈之原野,小者致之市朝,五刑三次,是无隐也。今晋人鸩卫侯不死,亦不讨其使者,讳而恶杀之也。有诸侯之请,必免之。臣闻之:班相恤也,故能有亲。夫诸侯之患,诸侯恤之,所以训民也。君盍请卫君以示亲于诸侯,且以动晋?夫晋新得诸侯,使亦曰:‘鲁不弃其亲,其亦不可以恶。’”公说,行玉二十瑴,乃免卫侯。

自是晋聘于鲁,加于诸侯一等,爵同,厚其好货。卫侯闻其臧文仲之为也,使纳赂焉。辞曰:“外臣之言不越境,不敢及君。”

注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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译文

温地之会时,晋人抓住卫成公,押送到周都,派医生给他饮毒酒,没有毒死,医生也没有被(晋人)诛罚。

臧文仲对僖公说:“卫国国君大概没有罪吧。刑罚不过五种而已,没有隐讳不公开执行的,隐讳就是有所忌讳。大刑用甲兵(兴师讨伐),其次用斧钺(斩戮),中刑用刀锯(割劓),其次用钻笮(膑墨),薄刑用鞭扑,用它们来威慑百姓。所以大罪陈尸于原野,小罪致尸于市朝,五刑按等次依次施行,所以没有隐讳的。如今晋人鸩杀卫侯没有死,也不追究他的医生,正是讳言其恶、羞于背上杀诸侯之名。有了诸侯的请求,必定会赦免他。臣听说:同类相恤,所以能有亲爱。诸侯的祸患,由诸侯体恤救助,这是用来教导百姓的。您何不请求赦免卫君,以向诸侯显示亲爱,并且以此打动晋国?晋国新近才得到诸侯的归附,让他们也说:‘鲁国不抛弃自己的同亲,对它也不可以厌恶。’”僖公很高兴,献上玉二十瑴,卫成公于是获免。

从此晋国聘问鲁国,比对待其他诸侯加一等,凡爵位相同的(国家中),鲁国得到的馈赠最厚。卫侯听说这是臧文仲出的力,派人送财物给他。文仲辞谢说:“外臣的话不出国境,不敢涉及国君。”

赏析

此篇由一件诸侯间的公案引出臧文仲对五刑制度的完整论述,兼具制度史与外交谋略的双重价值。背景是晋文公霸业方张,执卫成公归之周而使医鸩之,欲杀之而讳其名。臧文仲的观察极为精微:晋人鸩卫侯不死,“医亦不诛”,既未杀成也不诿罪于医生——“讳而恶杀之也”,由此读出晋侯羞于背杀诸侯之名的心理,断定“有诸侯之请,必免之”。这种由细微处窥测大国意图的功夫,正是《国语》所推重的“知几”。中间一大段刑制论——“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钺,中刑用刀锯,其次用钻笮,薄刑用鞭扑”,五刑由重及轻,“大者陈之原野,小者致之市朝”,并归结为“五刑三次,是无隐也”:刑罚贵在公开,隐讳即非刑之正,杀人而有隐讳,正是自认无理。借刑制立论,又反证卫侯之当免,议论与机诈融为一体。其后献策“班相恤也,故能有亲”,劝僖公以救卫“示亲于诸侯,且以动晋”,并替晋设想“鲁不弃其亲,其亦不可以恶”——处处以对方的利害说话,故“公说”,玉二十瑴一出而卫侯即免,谋略立见成效。篇末尤有余味:晋聘鲁“加于诸侯一等”,卫侯闻之“使纳赂焉”,文仲辞曰“外臣之言不越境,不敢及君”——谋出于公,功不归己,既全鲁国之利,又拒私赂而不伤来意。首尾两个细节,把臧文仲的智、忠、廉写尽,结构精严,剪裁有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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