驳复仇议

唐
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治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
注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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译文

臣见到武则天皇后当政时,有个同州下邽人叫徐元庆的,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,他最后能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,然后自缚其身到官府请罪。当时的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,同时在他家乡里巷加以表彰;并且请求“把这一判例编入法令,永远作为国家典章”。臣私下认为这是错误的。

臣听说礼的根本作用,是防止祸乱。就是说不要做残害他人的凶徒,那么凡是做儿子的,杀了人就不能赦免。刑法的根本作用,也是防止祸乱。就是说不要做残害他人的凶徒,那么凡是做官治民的,杀了人也不能赦免。礼与刑的根本是一致的,而具体运用却不相同,表彰和诛杀绝不能同时施加于一人。诛杀本应表彰的人,这就叫滥杀,是对刑法的亵渎;表彰本应诛杀的人,这就叫僭越,是对礼的破坏。如果果真把这作为规范昭示天下,流传后代,那么趋从道义的人就不知道方向所在,想避祸的人就不知道如何立身,把这作为国家典章行吗?大概圣人的制度,是推究事理来定赏罚,根据实情来定褒贬,总不过归于统一罢了。

假使当初审理此案时能查明案情真相,考核其中的是非曲直,推究事情的本原起因,那么刑法和礼的运用,就判然分明了。为什么呢?如果元庆的父亲并没有陷入公罪,而师韫杀他,只是出于私怨,发泄官吏的威风,虐杀无辜的人,州长官不知道追究罪责,刑官不知道查问,上下蒙蔽遮掩,喊冤之声无人听闻;而元庆能把与仇人共戴天视为奇耻大辱,把枕戈复仇视为尽礼,处心积虑,一直扎进仇人的胸膛,坚毅地完成心愿,即令赴死也没有遗憾,这是遵守礼义而实行道义啊。执法的官员应该有惭愧之色,向元庆谢罪还来不及,又怎么能诛杀他呢?

也可能元庆的父亲本身难逃罪责,师韫杀他,并不违背法律,那么元庆的父亲就不是死于官吏之手,而是死于国法。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?仇视天子的法令,而杀害奉法执法的官吏,这是悖逆横暴、冒犯上官。将他逮捕处死,正是为了严正国家法典,又怎么能表彰他呢?

况且陈子昂的议奏说:“人必有儿子,儿子必有父母,如果人人都因父母被杀而互相仇杀,这种祸乱谁来解救?”这是对礼的误解太深了。礼所说的仇,是指冤屈沉痛、呼告无门的情况;并不是说因触犯法令、陷于死刑的。如今说“他杀了我的亲人,我就要杀他”,不去分辨是非曲直,不过是恃强凌弱、以众暴寡罢了。这种背离经典、违背圣人教诲的做法,不是太过分了吗!

《周礼》说:“调人的职责,是掌管调解众人的仇怨。凡是杀人而合于道义的,就命令死者的亲属不得复仇;若去复仇,就处死。凡不该复仇而反过来杀人的,全国上下都要把他当作仇敌惩治。”哪里会有因爱亲人而互相仇杀的道理呢?《春秋公羊传》说:“父亲无罪被杀,儿子复仇是可以的;父亲有罪被依法处死,儿子却去复仇,这是一来一往无休止的仇杀之道,复仇并不能消除祸害。”如今如果采用这些来裁断两下相杀的案件,就合于礼了。况且不忘父仇,是孝;不惜一死,是义。元庆能不超越礼的规范,尽孝而死义,这一定是通达事理、明晓道义的人。通达事理、明晓道义的人,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?议罪者反而认为应当处死他,这是滥用刑法、破坏礼制,它不能作为国家典章,是很明白的了。

请把臣的议奏附在法令之后。今后再有审理这类案件的,不应依照以前的建议处理。谨议。

赏析

此篇是柳宗元论说文的名作,针对武则天时代徐元庆手刃杀父仇人、陈子昂建议“诛之而旌其闾”并请编为国典的旧案,提出系统驳议。文章破题极精:礼与刑“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”——两者的根本都在防乱,而具体运用判然有别,因此“旌与诛莫得而并”:诛其可旌者为“滥”,是黩刑;旌其可诛者为“僭”,是坏礼。陈说既自相矛盾,便“不可以为典”,立论一击而中。随后提出方法论原则:“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”,断案必须“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”。以下用两分对举的推演:若父无辜被杀,“虐于非辜”而“上下蒙冒”,那么复仇便是“守礼而行义”,执法者“将谢之不暇”,何诛之有?若父罪当死,“是死于法也”,法不可仇,杀之“所以正邦典”,何旌之有?是非曲直一辨而明,旌诛各有所归。再引《周礼》调人之职与《公羊传》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”为经据,坐实对方“惑于礼”“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”之谬;又从“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”立论,说明达理闻道之人必不与王法为敌,正面回护徐元庆其人。全文环环相扣,先破后立,以经驳事,以理断狱,把一桩旧案提升到礼刑关系与司法原则的高度,显示出柳宗元缜密峻洁的思辨风格,也是中唐士人辨析经义、干预政治的生动例证。

作者简介

柳宗元(773年~819年11月28日),字子厚,汉族,河东郡(今山西省运城市永济、芮城一带)人,出身河东柳氏,世称柳河东、河东先生。被贬永州期间,居所附近有愚溪,人称“柳愚溪”。后官终柳州刺史,世人称“柳柳州”。唐代文学家、哲学家、散文家和思想家。柳宗元与韩愈共同倡导唐代古文运动,并称为“韩柳”,与刘禹锡并称“刘柳”,与王维、孟浩然、韦应物并称“王孟韦柳”。柳宗元一生留诗文作品达600余篇,其文章的成就大于诗作。骈文有近百篇,散文论说性强,笔锋犀利,讽刺辛辣。游记写景状物,多所寄托,被推为“游记之祖”。著有《河东先生集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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