诗(幷序) 九十七

唐代

[代](伐)天理百[姓](性),格戒(项校「式」)亦须遵。

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。

总由官断法,何须法断人。

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。

注释

代天理百姓:原卷代校伐、百姓校性,句意或为代天治民或伐天理本性,传写歧异,义未定。格戒:项校作格式,指法度、规章;戒,禁戒。官喜/官嗔:指官吏的好恶喜怒。断法:裁决、判案。截却项:砍下脖子,指杀头。若为申:如何申诉;若为,怎么、如何。

译文

代天治理百姓,那法度也须遵行。

官长欢喜律法便欢喜,官长恼怒律法便恼怒。

一切都由官员来断法,何须让法律去裁断人。

一旦被砍下头颅,纵然有理又向哪里申诉。

赏析

赏析

这首王梵志诗揭露唐代吏治中律随官意的弊端,对徇私枉法的现象作了尖锐的讽刺。首联「代天理百姓,格戒亦须遵」,从正面立规,说既代天治理百姓,法度规矩便须遵行;然而代、百姓原卷皆有异文,句意传写不一,恰也说明文本本身已历经淆乱,而诗人所针砭的「有法不依」却依然清晰可辨。

中间两联直指有法不依的实情。「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」,以对仗写出律法的尺度全系于官吏一喜一嗔,法律成了迎合上意的工具,所谓王法不过长官脸色;「总由官断法,何须法断人」,更进一层,说断案全凭官员意志,法律反倒不能裁断人事,把人治压过法治的荒诞点破,也道出小民有冤难伸的根由。末联「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」,以极惨烈的结局收束:一旦身首异处,再有道理也无从申诉,道尽小民在酷吏面前的绝望。全诗由规劝转入控诉,冷峭有力,是王梵志讽政诗中格外沉痛的一首。

作者简介

王梵志,唐代白话诗人。其诗多用通俗口语写世态人情、贫富生死和佛理劝诫,语言浅近而富讽喻意味,是唐代通俗诗与佛教文学中的重要作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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